

关于《香港升学产品购买》的服务合约
甲方:樊煜国际有限公司 乙方:客户/购买服务者
1、服务内容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香港幼儿园、香港小学、香港中学、香港副学位、香港学士学位、香港硕士学位、香港博士学位及香港身份咨询和规划等咨询服务。
1.2 为乙方提供的升学规划及对应阶段的申请服务,由甲方升学顾问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并经乙方确认,详细服务内容已在网站上详细说明。
2、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2.1 每种服务的价格已在网站上标明,乙方可直接点击购买付费。购买后我们的后台客服人员会及时与乙方联系。
2.2 服务费不含政府性收费及其他第三方收费,乙方知悉应自行支付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第三方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翻译费、认证费、快递费、入境处申请费、签证费用、院校留位费等由第三方机构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乙方知晓并理解上述第三方费用或款项为相关政府部门或办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因乙方拒绝或延迟支付相关费用,导致申请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有权暂停申请程序,直至乙方支付完成全部应付费用方可继续申请程序;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第三方费用导致申请终止或未获批准,进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服务协议,并无需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应按网站上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为乙方前往中国香港进行副学位、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申请及就读等等提供相应的服务。
3.2 若甲方未能协助乙方达成网站上约定的升学(如副学位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及硕士学位申请等)结果,甲方应按阶段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但若因乙方未能遵守本合约第四条乙方责任及义务,而导致乙方未能达成升学结果,甲方有权保留本次服务费用不予退回。
3.3 甲方应按网站上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更改、减少服务内容,或者拖延服务提供。
3.4 甲方根据乙方在港学习、生活时间,安排课后辅导和相关活动及服务,甲方可于服务期间拍摄照片、视频等记录,并使用相关照片、视频等资料作为案例宣传使用。
4、乙方责任及义务
4.1 乙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留学的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留学的相关规定。
4.2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提交所需的背景资料和相关文件;乙方承诺向学校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并避免以下情形:推荐信未获得推荐人的许可、成绩单造假、论文虚报以及其他导致申请失败的造假行为等;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及时提供补充材料;若因乙方违背本条款约定行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其他可归结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或者升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4.3 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服务进度,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网站上约定的相关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并确保质量。
4.4 乙方应确保与甲方的信息沟通顺畅,应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现:电话无人接听、手机关机、断电、无法接通、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邮件被退回或乙方不能及时查阅邮件、不及时回复短信或微信消息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通知的方式包括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邮寄送达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具体由甲方自行决定,任何一种方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变更联系电话、微信号、电子邮件、联系地址、联系人的,应该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原送达地址仍有效,乙方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甲方发出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正确填写地址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通过邮寄送达的,正常情况下自乙方接受之日即为送达;但若乙方拒绝签收或无人签收时,自邮件交邮后的第 7 日视为送达,送达后甲方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条款约定的联系方式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自签署本合约之日起所录入的联系方式为准。
4.5 乙方应按照学校及甲方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学习任务,并保证取得相应成绩及获得学位证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取得高中毕业证、副学位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等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及时提交并确认相关的阶段性确认文件、表格。
4.7 特别约定:因申请院校属重大事项,保持通信畅通为关键性操作。乙方在申请任何院校时,须使用甲方为乙方申请的邮箱作为与院校通信的唯一方式;甲方会将乙方的院校申请邮箱账号及密码在乙方最终确定入读院校以后交接给乙方,在此以前的申请阶段,账号及密码统一由甲方保管,以免出现错漏院校重要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邮箱密码告知第三方,不得私自修改邮箱密码、邮箱转发设置或删除收件箱邮件;在进行院校申请期间,收发邮件需及时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退回任何费用。
4.8 乙方在港读书期间,如出现因旷课所导致的出勤率不合格、旷考、考试作弊、学术抄袭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导致被学校警告、劝退,或其他影响升学等不良后果,致使乙方不能达成此合约下约定的升学结果,甲方视具体情况继续或中止提供服务,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5、退款机制
5.1 如乙方未完成甲方安排的面试培训或未完成甲方所建议学校的申请及面试,导致乙方未获得任何一所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自主放弃申请或者面试,甲方收取乙方该笔付款金额的30%作为启动服务费,并退还剩余70%的服务费用,合约终止。
5.2 如乙方已完成甲方所建议部分或全部学校申请及面试,获得以下情况之一:
A.获得至少一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B.获得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含电子版通知书),且学生高考成绩达标(即事实上已被学校录取);
C.其他特定情况下(如个人表现优异等)被学校录取;
但尚未开始办理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赴港学生签注时,放弃赴港留学,甲方将收取乙方该笔付款金额 的50%作为启动服务费,并退还剩余50%的服务费用,合约终止。
5.3 如甲方已开始协助乙方办理香港入境事务处批准的赴港学生签注,甲方所收取的项目服务费用概不退还,合约终止。此情况需做进一步说明:(因乙方放弃入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已缴付之学费、住房房租及租房中介费用、书本预订费、家居家电预订费等。)
5.4 如乙方高中毕业,完全达到港校录取的条件(包括身体健康情况、高考成绩总分及英语小分达标等),且顺利完成甲方安排的面试培训及所有甲方所建议的学校申请,但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乙方未能收到香港任何一所高校的面试通知,甲方将退还乙方全部实收项目服务费用,合约终止。
5.5 甲乙双方如协商一致终止本合约的服务,需签署《项目终止服务协议》,本合约终止。甲方在双方签署《项目终止服务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6、违约责任
6.1 因乙方违反本合约第 4.2 条,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存在虚假文件或虚假或不正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申请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模拟考试成绩、虚假或不正确高考成绩等不实信息,干扰甲方正常升学评估及申请工作,而造成本合约不能正常履行或损坏甲方声誉等),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约,甲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6.2 如甲方为达成本合约的目的而向乙方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信息,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升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约,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如仍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甲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6.3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合约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约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对违约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如果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仍迟延履行义务或者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约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守约方解除本合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按照服务费用总额的 50%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违约责任,本合约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4 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损失指因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预期可获得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还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政府罚款等罚没费用。
7、不可抗力条款
7.1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院校未能履行对学生有关承诺)导致合约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2 本合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疫情、战争、骚乱、地区或国家教育政策变动、就读学校收生政策变化等。
7.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履行本合约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证明。
7.4 对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不能履行合约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8.1 因本合约产生的或与本合约相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偿,包括但不限于合约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适用香港法律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香港,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员为一名。仲裁庭的任何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8.2 本合约及本合约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义务或其他事项受香港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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